{{ $t('FEZ002') }}教務處|
檢附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各1份,請符合資格學生於本(111)年10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
本(111)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二年制、三年制或五年制。
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或同意由嘉義市政府本職權查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如有疑問,請逕洽嘉義市政府承辦人鄭詣璇小姐,電話:05-2254321分機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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