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行政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案,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7月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3809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 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 商借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 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 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商借單位:國教署高中組行政及資源科。 (五)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行政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 (六)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114年7月14日(星期一)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2148@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高中組行政規劃及資源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 四、 檢附旨案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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