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科
一、為避免腸病毒傳播及重症之發生,本市轄內幼兒園(含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 及托嬰中心(以下簡稱幼教保育機構),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含疑似感染),該機構應於發現或知悉病童時起四十八小時內,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作業。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本市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71型或學齡前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本市轄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四、本市轄內幼教保育機構之病童經通報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且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病童就讀之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五、違反前四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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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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