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859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會議涉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局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之決議,摘述如下: |
(一) | 學校針對學生輔導處遇提出「過渡性教育措施」之個案建議後,仍應尊重少年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決定。 |
(二) | 關於教育部推動之「過渡性教育措施」,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提供觸法少年自少年觀護所離開後,經個案會議評估不適合立即返校之短期銜接處所,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所稱安置於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不同。 |
三、 | 本案轉介機制請依本市觸犯法律行為學生進行過渡性教育措施轉銜服務流程(詳附件)辦理。 |
四、 | 請貴校配合旨揭會議決議,持續強化與少年法庭、學校、警政、社政等網絡系統連結,以充實「過渡性教育措施」輔導處遇資源,健全學生返校就學之銜接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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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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