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如附檔。
四、 各校(機構)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逾期不予受理),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影本、切結書(附表一)及請領清冊(附表二),逕寄(送)至本局(可交給教學組協助辦理), 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機構)轉發各申請人。
五、 申請限制: (一) 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已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 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認證測驗獎勵要點」或本市其他所屬機關之相關規定領有獎勵 金(或禮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二)申請人如已通過同一語別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 級別認證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同一語別不同腔調(族語)別 或不同語言別者,不在此限。
{{ $t('FEZ012') }}
{{ $t('FEZ003') }}2025-11-04
{{ $t('FEZ004') }}2025-11-04|
{{ $t('FEZ005')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