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請通過 <112年度>
一、通過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二、通過中央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三、通過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
申請及獎勵程序:1.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為申請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2.本計畫依規定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之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彙整獎勵清冊後,函報本府教育局辦理。3.以上敘獎及獎金請於申請當年度4月30日前向就讀學校試務組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當年度5月10日前造具學生獎勵清冊函報本府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4.同一語言別及級別獎勵以1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如已獲較高級別認證獎勵,復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惟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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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4-24
{{ $t('FEZ014') }}2024-05-20|
{{ $t('FEZ004')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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