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 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二十三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 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如有疑問,請逕洽嘉義市政府承辦人鄭詣璇小姐,電話:05-2254321分機367。
其餘辦法詳見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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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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