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屏東縣政府為獎助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學金分類如下:
(一)清寒獎學金:設籍屏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指屏東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 榮獲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三、本獎學金申請類別、條件、獎助額度及應備資料如附表 。
四、本獎學金申請時程如下:
(一) 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第一學期除優秀留縣升學學生可申請外,餘第二學期始可申請。
(二) 前款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 九 月 十 五 日起至十 月十 五 日 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獎學金審查核定原則如下:
(一)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本要點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二)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僅能擇一請領。
(三)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不予受理。
(四)各類清寒獎學金依學業成績先後排序審定發給,其中,除國中清寒學生獎學金採由總班級數決定各國中錄取名額外,其餘各類別獎學金錄取名額如下:
1.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
2.持有中低收入戶或經導師查核學校出具證明之學生,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
(五)各類獎學金若有餘額時將留用,經審查小組 會通過,可適度移作為調増其他類獎學金受獎名額之用。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經核准者,由屏東縣政府專函通知申請人在學之學校轉知於規定期間內持申請人印章至指定地點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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