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2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23594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11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倘有意願商借教師者,請於111年4月1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國教署來函、「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
五、 | 本案如聯繫事宜,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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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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