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 轉知雲林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25日府教特二字第1112408135號函理。
二、 旨揭補助對象如下:
(一) 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雲林縣立高級中學或雲林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就讀雲林縣立高級中學或雲林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三) 低收入戶子女:係指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雲林縣立高級中學或國內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三、 符合資格者就讀雲林縣立高級中學,由各校於註冊時依要點逕予減免。
四、 符合資格者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其補助學雜費金額如下:
(一) 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二) 中度障礙及低收入戶:補助2,500元。
(三) 輕度障礙:補助2,000元。
五、 本案申請程序由學校審核無誤後(所有紙本資料檢查詳細並一致),於111年3月31日下班前完成線上填報,並將紙本資料逕寄雲林縣政府特教科辦理(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
六、 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重複或不實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及追究相關責任。
七、 本案相關表件請至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公告(https://education.ylc.edu.tw/)自行下載(序號:121532),檢附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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