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 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 請各校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3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 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本年9月26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本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本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iwlin@ocac.gov.tw),以利辦理審查及製作奬狀事宜。 (三) 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務委員會。 四、 檢附僑務委員會書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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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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