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13日新北教特字第11504638401號函辦理。 二、 新北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群科餘額詳如附件,若符合旨案適用對象且欲申請重新安置者,請逕依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 相關申請方式摘述如下: (一) 申請資格: 1、 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但未就讀新北市高中之學生。 2、 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自閉症、情緒行為障礙合併心智功能及社會適應顯著困難者。 3、 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 申請方式:學生就讀學校請於115年4月8日前函報本局,以利彙整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 (三) 資料送件:由學生現就讀學校於115年5月19日(星期二)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新北市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 (四) 結果公告:預計於115年6月30日公告。 四、 本案相關問題,請洽新北市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黃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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