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1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10277號函辦理。 二、 依CRPD第36條第4項規定:「締約國應對國內公眾廣泛提供本國報告,並便利獲得有關該等報告之意見與一般性建議」,爰請協助廣為周知,以利公眾透過多元管道共同閱讀報告成果。。 三、 衛生福利部轉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及附件,業於114年12月發布並公告於CRPD資訊網(網址如下:https://gov.tw/ZhY),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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