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1420196141號函辦理。 二、 旨案相關申請方式及相關期程摘述如下: (一) 申請資格: 1、 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但未就讀新北市高中之學生。 2、 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加註心智功能等資格證明。 3、 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 申請時間:若貴校學生欲申請旨案,請於114年10月13日(星期二)前函知本局,以利協助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重新安置。 (三) 資料送件:請貴校於114年11月11日(星期二)前,務必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新北市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 (四) 審查時程:114年11月14日至114年11月27日。 (五) 結果公告:預計於114年12月26日公告。 三、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新北市鑑輔會身障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黃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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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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