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 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
二、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 及84年6月15日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 傷病住院醫療,並符合「因公傷病」、「住院」及「全民 健康保險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要件, 得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住院自付醫療費用。
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 (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貴機關(學校) 得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 且得考量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三、人事總處為減輕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費用負擔,爰依113年9月27日「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 工作圈會議」決議,補充放寬補助對象擴及公教員工因公 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 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增列「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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