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609期一案。 二、旨揭修正草案業經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 號總統令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 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12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11年6月 24日)。
三、茲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營商業、兼職及適用對象等 規範均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印 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銓敘部將另行函知,就 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 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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