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
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
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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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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