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轉知本府函以,公教人員保險之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
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
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11月5日府人給字第1100290488號辦理,並檢
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另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規定,目前年金規定僅適用於私
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
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
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
三、本案附件已公告於本局網站公務檔案下載區(便民服務/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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