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 | 旨揭「雙聯學制2+1課程」,係指學校與國外學校、機關(構)(以下簡稱合作對象)簽訂「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雙方依協議書進行課程規劃與實施,學生並於高三全學年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修業期滿後,符合協議書及雙方相關法規規定者,同時取得學校與合作對象之學分證明或畢業證書。 |
二、 | 有關學校實施「雙聯學制2+1課程」,其學分採認、學籍申報及免學費補助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學分採認: |
1、 |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循現有課程計畫填報機制與撰寫或檢視原則,將協議書所訂課程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由適法性檢視,並由主管機關本權責備查。有變更學校課程計畫必要者,應於學生修習協議書所訂課程之前一學期,依課程計畫變更之規定時程,完成學校課程計畫變更作業。 |
2、 | 學校應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課程計畫核實實施課程及教學,學生依協議書規劃於高三全學年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者: |
(1) | 其修習學校課程計畫內所訂科目,並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
(2) | 未修習學校課程計畫內所訂之科目,或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情形者,得申請重修或應補修。 |
(二) | 學籍申報:學生參與雙聯學制,因有前述將2校簽訂之「協議書」所訂課程納入課程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機制,故於高三全學年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者,若未辦理休學,毋須申報學籍異動,可在該學生之學籍表註記海外(異地)學習即可。 |
(三) | 免學費補助:參與「雙聯學制2+1課程」之學生,於高三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期間,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者,得享有免學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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