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申請資格:
1.91 年1 月1 日至110 年9 月14 日以前失業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0 年10 月14 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110 年10 月14 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09年10 月14 日至110 年10 月13 日)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前一年內就業期間未超過3 個月,仍得申請。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9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 萬元以下。
3.申請人於110 年10 月14 日以前,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4.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申請期間:自110 年9 月6 日起,至110 年10 月14 日止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 年)每名4,000 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 年)每名6,000 元。
3.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 年)每名13,600 元。
4.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 年)每名24,000 元。
5.申請人符合(1)獨力負擔家計,或(2)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
2 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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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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