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會計室|
依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桃教會字第1110111487號函辦理
將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座(艙)位有分等之臺鐵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嗣接獲部分會計機構來電詢問機關同仁搭乘臺鐵是否應檢附票根事宜,為避免造成誤解,爰將前述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內容,調整為「臺鐵商務車廂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並於備註欄加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及本總處本年1月21日函釋內容。
{{ $t('FEZ012') }}
{{ $t('FEZ003') }}2022-11-29
{{ $t('FEZ004') }}2022-11-29|
{{ $t('FEZ005') }}27|